2月7日,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發布《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企業豁免揮發性有機物末端治理實施細則(試行)》,豁免行業為工業涂裝和印刷業,豁免包括兩類:一是豁免末端治理設施,二是豁免VOCs無組織排放收集和處理措施。豁免條件主要包括完成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,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,現場管理符合環保規范要求。其中,在“完成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”中明確了涂料、油墨、清洗劑和膠粘劑等原輔材料VOCs含量限值,在“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”中明確了企業有組織和無組織VOCs廢氣的排放和監測要求,在“現場管理符合環保規范要求”中明確了企業的現場管理規范。
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企業豁免揮發性有機物末端治理實施細則(試行)
開展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工作,是實現揮發性有機物(VOCs)源頭減排的重要手段,對降低企業生產成本,推進污染物減排具有明顯成效。為落實生態環境部《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》(環大氣〔2019〕53號)和《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》(環大氣〔2020〕33號)關于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的鼓勵政策,加快推進我省原輔材料替代工作,結合工作實際,制定本實施細則。
一、工作思路
以工業涂裝和印刷業為重點行業,堅持源頭減排防治理念,細化豁免VOCs末端治理的具體措施,規范和引導企業開展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,不斷提高低揮發性原輔材料使用率,扎實推進VOCs深度治理,鞏固并提升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成效。
二、豁免條件
本次豁免行業為工業涂裝和印刷業。工業涂裝主要包括家具制造業,金屬制品業,通用設備制造業,專用設備制造業,汽車制造業,鐵路、船舶、航天航空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,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,計算機、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,儀器儀表制造業,金屬制品、機械和設備維修業,汽車修理與維護業等。印刷業主要包括出版物和包裝裝潢印刷業等。
(一)豁免末端治理設施。在同一個生產線內,涂料、油墨、清洗劑、膠粘劑等涉VOCs原輔材料全部完成替代,VOCs含量均符合低揮發性相關要求,VOCs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穩定達標,現場管理規范的,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。符合相關要求的企業,如已建設末端治理設施的,可停止運行;新建企業可不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。
1.完成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。涂料VOCs含量應符合《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》(GB/T 38597)表1、表3、表4中相關限值要求。油墨VOCs含量應符合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4部分:印刷業》(DB 37/ 2801.4)表1中相關限值要求和《油墨中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(VOCs)含量的限值》(GB/T 38507)表1中水性油墨、膠印油墨、能量固化油墨、雕刻凹印油墨相關限值要求。清洗劑VOCs含量應符合《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》(GB/T 38508)表1中水基清洗劑和表2中相關限值要求。膠粘劑VOCs含量應符合《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限量》(GB/T 33372)表2和表3中相關限值要求。
2.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。廢氣排氣筒應設置符合監測規范要求的監測孔、監測梯和監測平臺。排氣筒的VOCs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應穩定達到國家和省相關排放標準限值要求。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濃度應穩定達到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》(GB 37822)附錄A中相關限值要求,企業廠界VOCs無組織排放濃度應穩定達到國家和省相關排放標準限值要求。監測過程應綜合考慮生產工藝、運行工況、含VOCs原輔材料使用情況以及廢氣收集率等因素,按照相關監測技術規范,監測最不利生產工況下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。
3.現場管理符合環保規范要求。廢氣收集系統應符合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》(GB 37822)和我省相關排放標準管控要求。現場整潔有序、管理規范,涉VOCs物料的儲存、轉移和輸送、調配、噴涂、流平、干燥、清洗、回收等過程嚴格落實無組織排放管控要求。
(二)豁免VOCs無組織排放收集和處理措施。在同一個生產線內,原輔材料VOCs含量(質量比)均低于10%,廠區內和廠界VOCs無組織排放濃度穩定達到相關標準限值要求,現場管理規范的,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采取無組織排放收集和處理措施。符合相關要求的企業,如已建設無組織排放收集和處理設施的,可停止運行;新建企業可不再配套建設收集和處理設施。
三、工作程序
(一)企業申請。完成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并至少穩定運行6個月的企業,按照自愿原則,對照豁免條件,向當地縣(市、區)生態環境分局提交申請報告(見附件1)。
(二)區縣初審。各縣(市、區)生態環境分局對企業申報材料認真做好初審,并進行現場核查。對不符合豁免條件的企業予以退回;對符合條件的企業,審核通過后報市生態環境局。
(三)市局復審。各市生態環境局對各縣(市、區)生態環境分局上報的審核報告進行復審,并進行現場抽檢。對不符合豁免條件的企業予以退回;對符合條件的企業,匯總到豁免企業清單(見附件2)報省生態環境廳。建立長效機制,各市企業清單如有調整,每月5日報省生態環境廳。省生態環境廳定期對豁免清單進行公示。
四、相關要求
(一)建立完善臺賬。企業應建立完善原輔材料臺賬,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。原輔材料臺賬應包括名稱、成分、VOCs含量、采購量、使用量、庫存量、回收方式及回收量、廢棄量及排放去向等。原輔材料VOCs含量均應以檢測報告等作為支撐材料。水性涂料檢測報告應包括扣水和不扣水的VOCs含量。在原輔材料構成不發生變化的情況下,每年更新1次檢測報告。原輔材料的制造廠商、VOCs含量等重要事項發生變化后,應在1個月內報當地縣(市、區)生態環境分局。
(二)嚴格審核把關。各企業作為生態環境保護責任主體,需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、合法性、有效性負責。各市按照相關標準規范嚴格審核企業材料,對材料存在缺漏項的企業,應及時反饋并指導企業補充完善。已完成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的生產線與未完成替代的生產線的VOCs廢氣合并處理或排放的,暫不納入豁免。
(三)加大抽查力度。各市建立抽查機制,對已豁免的企業,不定期抽查豁免條件執行情況。原則上,各縣(市、區)生態環境分局對企業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50%,各市生態環境局抽查比例由各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。抽查過程中發現存在弄虛作假的企業,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。抽查結果可通過媒體或其他途徑向社會公開。各市對取消豁免的企業,應立即報省生態環境廳。
(四)強化政策保障。各市要加大宣傳力度,樹立標桿企業,鼓勵引導企業積極開展源頭替代工作。對VOCs減排成效好、成熟度高的替代項目優先安排中央和省生態環境資金支持。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,各市可邀請行業協會、專家和專業檢測機構參加審核和抽查工作,鼓勵涂料等原輔材料生產和使用企業開展聯合創新研發和項目合作,積極試行試用低揮發性原輔材料。各市指導相關豁免企業做好排污許可證變更工作。
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5年3月9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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